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
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於民國114年2
月3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09-6 1 1000 002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10-2 1 1000 003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11-4 1 1000 004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12-6 1 1000 005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13-8 1 1000 006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14-0 1 1000 007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4840-6 1 1000 008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23-9 1 350 009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255-0 1 477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