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8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接獲通報,相對
人遭其母CA00000000M獨留於竹南租屋處,經聲請人開案處
遇,處遇期間相對人母仍多次疏忽照顧及獨留通報。111年5
月13日起,相對人母無故離家失聯,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評
估相對人母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案家親屬照顧意
願不高,為避免相對人母循過往模式,將相對人交由不適當
之人照顧,故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
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有接返相
對人意願,但無照顧計畫,工作及經濟狀況尚未穩定,相對
人父於113年12月假釋出監,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
工程,工作及住所尚穩定,有高度接返相對人意願,聲請人
預計待相對人父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案件確定後,再決定相
對人後續返家計畫。綜合上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
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
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9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母有接返意願,但未提出照顧計畫,相對人父接返意願高
,有穩定工作,且有初步照顧規劃,考量相對人父母之改定
親權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待該案件確定後,再決定相對人返
家期程,建議本件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審酌相對人父處遇
態度積極,親子會面互動良好,出監後穩定與家庭處遇社工
配合,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親職能力亦有所
進步,提出具體之照顧計畫;相對人母雖有接返意願,惟未
提出具體照顧計畫,且工作及經濟狀況未穩,另考量相對人
父母之改定相對人親權案件,已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宜待該
案件確定,再決定相對人返家計畫,目前相對人仍有延長安
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
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
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
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