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46號
MLDV,114,護,146,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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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B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B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CA00000000B1、CA00000000B2(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接獲通報,
CA00000000F(下稱案父)酒後心情不佳,相對人CA0000000
0(下稱案主)不洗澡,遭案父用釣魚竿責打背部與大腿多
處瘀青,聲請人前往調查並開案提供服務,服務期間復接獲
通報,案父母多次嚴重爭執,案主及其手足皆全程目睹,案
大弟與案二弟發燒亦無人處理,評估案父母親職功能與知能
薄弱,於112年11月22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
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處遇服務,情形如下:
㈠案母領有中度多重障身障證明,114年初迄今無業僅能靠家
人協助基本生活,偶爾與家人前往山上工作,收入不穩定,
近期因經濟不彰,案母於7月搬遷至案二姑家居住並一同從
事汽車旅館房務工作,惟案母工作尚未穩定且經常想返回苗
栗縣與案父同住,且因工作關係無法同時負荷三名兒少照顧
壓力。㈡案姑們向社工提出親子會面,互動佳,案姑們表示
案母若工作能穩定不隨意請假,有意願協助案父母將孩子接
回照顧。案姑們關心案主及其手足,案大姑已協助照顧案妹
,暫無能力協助照顧案主及案弟們,案二姑述近期經濟能力
尚可有意願讓按父母搬回同住並協助照顧。㈢案父近期因酒
駕被抓,拘役3個月得易科罰金採分期付款,案父向老闆預
借工資,老闆請案父以工資償還,案父尚未清償借款,暫時
無法扳回新竹縣與案母同住,亦無法照顧案主們。綜上所述
,現階段案父母尚無能力照顧案主及其手足,且無其他合適
之親屬可協助,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
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
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
年子女母親領有多重障礙身障證明,工作均為臨時性質,經
濟狀況不穩定,父親酒駕案件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
金,採分期方式支付,經濟狀況陷困,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
女照顧、返家計畫均無具體計畫,考量未成年子女有發展遲
議題,需較多照顧資源,父母之親職能力不佳,建議延長
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
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
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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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