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40號
MLDV,114,護,140,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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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S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8月23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家庭自民國111年10月由
聲請人開案服務迄今,相對人於000年0月00日出生,相對人
父中風嚴重僅能臥床,112年1月中旬安置至護理之家,相對
人母輕度智能障礙,照顧教養功能不彰,相對人家庭手足眾
多,有疏忽照顧之情形,相對人母無能力照顧甫出生之相對
人,相對人父母有意出養相對人,並期聲請人協助出養程序
,故聲請人於113年5月20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
置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處遇服務,現評估相
對人父因中風安置於護理之家,相對人母一人扶養相對人手
足共四人,評估相對人母之照顧負荷沉重,且缺乏良好之親
職互動及能力,相對人家庭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
對人,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
,為此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
年子女父母主動向社政單位表示有意出養未成年子女,經評
估後未成年子女確實難以負擔照顧責任,未成年子女父親因
中風被安置於護理之家,未成年子女母親輕度智能障礙,已
扶養四名子女,難以再照顧本件未成年子女,案家無其他支
持系統,目前未成年子女已被媒合到荷蘭收養家庭,聲請人
仍在進行出養程序,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進行後續
安排。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
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
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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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