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96號
MLDV,114,訴,49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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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被 告 李福安(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張秀惠(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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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