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黃慧玲
被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4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