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64號
MLDV,114,訴,464,202509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周天明(即周鑫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裁
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