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48號
MLDV,114,補,848,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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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徐志君
徐翠蓮

徐筑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
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
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
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
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
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
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
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
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
人即被告徐志君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446,861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55,860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5,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公館鄉館陽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徐志君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18地號土地 27,200元 44.72 1/1 1/3 405,461元 2 26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路0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24,200元 41,400元 合 計 446,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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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