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87號
MLDV,114,補,487,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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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鵬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永鵬之被繼承人李漢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
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
李漢林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原告應於閱卷後,將其他
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四、陳報被告李永裕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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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