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
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興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興段195地號土地、苗栗
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
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
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黃興福之2筆土地為分割標的
,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黃興福尚
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