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05號
MLDV,114,補,200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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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賴柏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秉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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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