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萬承昊
送達代收人 萬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二、被告黃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