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范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羚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