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芳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采芳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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