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84號
MLDV,114,補,188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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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尤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帟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本件被告彭帟澄
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事件中,所涉罪名為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9條之一般洗錢罪,自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1款規定之詐欺犯罪,原告即非同條例第54條第1項
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無該條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
適用,一併說明。
二、被告彭帟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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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