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64號
MLDV,114,補,1864,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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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邱帛紳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火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
無遮掩)。
二、被告全體即系爭土地共有人沈火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追加後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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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