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49號
MLDV,114,補,1849,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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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蘇惠敏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 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威
被 告 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
新臺幣(下同)121,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二、被告吳燕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12,500元 利息 112,500元 113年10月28日 114年8月24日 (301/365) 10% 9,277元 9,277元 合計 12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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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