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71號
MLDV,114,補,167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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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彭志浩


被 告 洪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
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
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
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
13年度司執字第1871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其中被告
所受分配之次序5違約金債權2,382,000元及90萬元、次序7
違約金債權1,588,000元及60萬元、次序8違約金債權1,985,
000元及75萬元,均應予剔除。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
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8,205,000元(計算式:2
,382,000元+90萬元+1,588,000元+60萬元+1,985,000元+75
萬元=7,615,4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57元。
二、被告洪秋香知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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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