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88號
MLDV,114,補,158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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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尚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姚金七
姚杰華
姚曹明
姚照惠
姚博
苗栗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被 告 姚月惠
陳秀玉
姚郁民
姚宗辰
姚有玥
姚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如
主張通行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袋地所增價額未經鑑定,非不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
條第3項就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
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
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而與通行供役地之價額無關(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裁
定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對
被告所有同段948、948-2、951、952、955地號土地有通行
權存在,被告不得為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通行之行為。依
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91,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土 地 (苗栗縣竹南鎮仁德段) 申報地價 (元/㎡) 面 積 (㎡) 價 額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7年)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56地號土地 2,640元 842.59 622,843 元 2 956-1地號土地 94.25 69,670 元 3 956-2地號土地 146.64 108,396 元 4 956-3地號土地 17.40 12,862 元 5 963地號土地 241.08 178,206 元 合 計 991,9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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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