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陳亮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陽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
二、被告張富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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