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3號
MLDV,114,補,1283,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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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陳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曜先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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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