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46號
MLDV,114,補,1146,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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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程鎮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英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查原告
請求拆除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建物)為數人共有,則本件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
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即被繼承
翁清秀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
對人。
三、按追加後本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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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