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於起訴時住
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
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