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578號
MLDV,114,苗小,57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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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唐嘉良
張穎婕
被 告 邱培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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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