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4年度,8號
MLDV,114,簡上附民移簡,8,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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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號
原 告 林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除例稿「
……(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外,並未記載任何內容,並未記
載係依何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即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何,顯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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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