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榮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
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
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應將補正資料按附件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勞保
老年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但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
向法院陳報。
2.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
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
併陳報本院。
另應說明是否有投保私人保險?如是,並請提出現仍持續繳款
之有效保單契約影本。
3.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
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
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聲請人既然
陳報現在無財產亦無收入,目前依靠何經濟來源生活?又如何
能履行更生方案?
4.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
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
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
之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均陳報法院。
5.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及債務人,合計8人,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
元=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