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應緁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
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
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應將補正資料按附件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
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2.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勞
保老年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
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但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
實向法院陳報。
3.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
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
併陳報本院。
另應說明是否有投保私人保險?如是,並請提出現仍持續繳款
之有效保單契約影本。
4.陳報現有名下之所有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並檢附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勿遮隱)
。
5.說明其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82號裁
定,與金融機構所達成之債務清償方案,又迄今是否已經履行
該清償方案完畢?本件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
,與上述債務清償方案是否有關?
6.聲請人陳報其須扶養子女1人及母親(調解卷第21頁),請提
出該子女及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全部,記事欄勿遮隱)。另
說明聲請人本身具有兄弟姊妹幾人、父親迄今是否健在等情,
並聲請人母親目前之工作內容、薪資收入。
7.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
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
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8.聲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