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3號
MLDV,114,消債更,63,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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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佳玉


上列聲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下午3時10分行訊問
程序,然聲請人未於上開期日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
報到單可佐(卷第265、315頁),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故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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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