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3號
MLDV,114,抗,13,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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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洪春琇

相 對 人 簡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
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4年
度司票字第105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5
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14年8月27日命抗告人於裁定正
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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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