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33號
MLDV,114,家繼訴,33,202509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劉寶薇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複代理人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劉憶齡


訴訟代理人 陳昕昀律師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親自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