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劉寶薇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複代理人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劉憶齡
訴訟代理人 陳昕昀律師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親自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