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75號
MLDV,114,司聲,75,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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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5號
異 議 人 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
為之114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
之4、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
114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
,故經本院於114年7月9日函請異議人應於本通知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23日、7月30日送達異
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故
異議人所為之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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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