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相 對 人 翁亦呈即翁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1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14
年6月20日,有借款契約書一紙為據,再由相對人於114年3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230萬元
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20日)為擔保。詎
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潭 1031 6809.56 176/6743 2 苗栗縣 造橋鄉 潭內 1221 705 1/1 3 苗栗縣 造橋鄉 潭內 1230 1998 1/2 4 苗栗縣 造橋鄉 潭內 1231 1780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