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6號
MLDV,114,司拍,66,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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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相 對 人 葉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
證、…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1月11日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
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向聲請人借款290萬元、180萬元,並約定利息
及違約金,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分別自114年5月10日、114年4月
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786,080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2份、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6月2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海口 海口 405-17 91 1/1 2 苗栗縣 竹南鎮 海口 海口 405-25 236 565/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7 海口段海口小段405-17 海口里4鄰育才路23巷46弄12號 住家,樓梯間,水箱,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9.65 二層:52.54 三層:51.34 四層:9.29 騎樓:1.62 總面積:164.44 陽台:11.06 平台:7.34 花台:1.94 雨遮:1.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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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