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曾彥鏵 住○○市○○區○○街00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豐華間剩餘財產分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3日通知 債權人應前往繳納鑑價費,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前往繳費;本院 復於同年7月10日通知文到10日內前往繳費,此項通知於同 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亦 未前往繳費,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爰依首揭規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0454號 財產所有人:陳豐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苑裡鎮 慈護 564 73.61 30分之10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2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 154 687 30分之10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3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 204 1319.02 30分之10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4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 206 468 30分之10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5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 331 2114.01 30分之10 備考 水利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6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 333 818.56 30分之10 備考 水利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 山脚里15鄰山脚426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 51.75 二層: 62.1 騎樓: 10.35 合計: 124.2 30分之10 備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