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映姿
債 務 人 黃證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臺中市 ,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且現正在 臺中監獄執行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