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70號
MLDV,114,司促,577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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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盈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619元,及自民國114年6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4月
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5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4,6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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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