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音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296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音達於民國111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
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