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85號
MLDV,114,司促,558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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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412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26日至114年9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承翰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向聲請人即債
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425,872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四)詎債務人楊承翰自民國114年05
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0,412元整及如
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
,仍未還款,於114年09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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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