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65號
MLDV,114,司促,546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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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瑾儀陳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0,476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蓉陳瑾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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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