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04號
MLDV,114,司促,530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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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金榮胡正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6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 查債務人江金榮胡正楠前就讀修平
術學院修平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6筆,金額124,64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 惟債務人江金榮胡正楠之學貸帳號00000
0000000於應還款日民國99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
今尚欠本金76,646元整,及學貸帳號000000000000於應還款
日民國100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5,00
0元整,合計本金121,646元整 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
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三)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99年08月31日止 年息2.61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99年10月05日止 年息2.5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99年10月06日起 至民國100年01月06日止 年息2.61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1月07日起 至民國100年04月06日止 年息2.66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4月07日起 至民國100年07月05日止 年息2.7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04年09月29日止 年息2.83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年息2.76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05年03月29日止 年息2.69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3月30日起 至民國105年07月05日止 年息2.62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05年07月31日止 年息2.5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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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