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3年度,621號
MLDV,113,苗簡,621,20250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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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援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郭銘裕(郭傳進之繼承人)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金松為被告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聶玉生於兩造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本為其子女即聶
葆綺、聶駿凱聶婉茹、聶漩等人,然其子女即聶葆綺、聶
駿凱、聶婉茹、聶漩等4人均拋棄繼承,有卷附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經原告向本院聲
請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被告聶玉生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
4年度司繼字第570號。茲因原告聲明就聶玉生之遺產管理人
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本院裁定命如
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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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