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
聲 請人 即
被上訴人 鄒筠傑
相 對人 即
上 訴 人 鄒松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12年
7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即苗栗縣
苗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民事
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其附圖,由判決事實及理由觀之,
係錯置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
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