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許煌基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88,000元,惟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4年4月1
0日以家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㈥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7
9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040元,扣除已繳金額後,尚
欠95,040元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