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謝城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41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劉士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因其尚未到案,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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