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03號
MLDM,114,附民,40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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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廖鐘美月
被 告 鄭霆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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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