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賴建民
被 告 蔣雯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