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07號
MLDM,114,附民,307,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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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唐春艷
被 告 吳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楊千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
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林久傑蘇升宏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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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