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利珅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鄭任晴律師
上列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利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