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媛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媛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媛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
。
二、茲因被告糖尿病伴隨酮酸中毒,經戒護至大千綜合醫院急診
,現於加護病房治療中,有該院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在
卷可查,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爰依前開規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