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鴻
選任辯護人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李佳芳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更正為
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
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
前開規定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第3行「林永堂」之記載應予刪除,